天长市商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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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等行为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2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信息公开义务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3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4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家庭服务机构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5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家庭服务机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6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7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建档义务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8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标识、说明等义务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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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者收购或者销售法定禁止收购或者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